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故意杀人、危险驾驶案)_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检公一刑诉〔2019〕2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302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辽宁省鞍山市,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街**号**,住址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层**号。因犯故意伤害罪、流氓罪于1988年被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于2000年1月31日释放。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8年6月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6月14日取保候审。因故意杀人嫌疑,于2018年11月16日被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30日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鞍山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向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同年1月29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30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付某某(殁年55岁)在鞍山市铁西区**街**栋**单元**层**号的房间内进行卖淫嫖娼后,因为嫖资问题发生争执,赵某某用手掐付某某颈部,用电线一端缠勒被害人颈部,用电线另一端系于卧室门把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付某某系颈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另查,2018年5月23日21时17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钱江摩托车,沿鞍山市铁西区兴盛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中园石油加油站北侧路段被鞍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特勤机动大队查获。经抽血送检并司法鉴定,被告人赵某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155.07mg/100ml。

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被鞍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其血样存入DNA数据库后经比对与付某某被杀一案中嫌疑人的DNA相一致,遂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网线、电话线及被害人所穿内裤等;2.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驾驶证查询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范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鞍山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DNA检验鉴定等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血液中酒精含量的鉴定意见等;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被告人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等;7.讯问被告人赵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翁胜福
代理检察员:  官冰凌

2019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