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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5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镇**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系同事关系,双方曾因琐事发生打架,后被调停。2020年6月13日6时许,黄某某与赵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站台相遇,黄某某吐口水溅到赵某某身上,双方开始发生争吵,并相约打架。双方一同来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巷**号深圳市**产业园大门,赵某某捡起路边的铁棍一把,黄某某捡起路边的铁铲一把,双方开始斗殴,造成黄某某左眼、右前臂、左大腿软组织挫伤,右桡骨中远段线形骨折的后果。黄某某随即报案处理,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时赵某某已逃离案发现场。赵某某在接到民警电话通知后,随即返回案发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黄某某的损失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铁质空心棍子、空心铁铲一把照片及辨认;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伤情照片身份信息材料、抓获经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文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8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检察机关《讯问笔录》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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