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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_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汉族,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为:5322331980********,小学文化,户籍登记地址: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镇**村委**组。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4日由会泽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7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庄某某在**街道以则村委会页岩砖厂内,因为拉砖排队的事发生吵打,双方不同程度受伤。经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庄某某的损伤鉴定意见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寿勇

2020年7月13日

附: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5912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碟。

3、刑附民诉状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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