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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罪)_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83********,拉祜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住勐海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4日被勐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7日被勐海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勐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3日,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在喝酒过程中因琐事发生争执,争执中赵某某用一把木柄铁铲将张某某头部打伤。经勐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张某某致其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胜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勐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六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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