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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罪)(公开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11991********,汉族,初中文化,**物流公司职工,住济南市历城区**物流茶叶市场宿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街道**坊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3时许,被害人孟某某和朋友胥某某等人在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办事处宋刘村聚点菜馆内吃饭喝酒,期间孟某某与胥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后孟某某摔碎的啤酒瓶碎片落到同在饭店吃饭的被告人赵某某等人桌上,被告人赵某某等人与孟某某发生口角,孟某某被他人推到饭店门外处时,被告人赵某某用桌上的餐具扔向孟某某,致被害人孟某某左耳后皮肤划伤。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2019年11月20日,经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赵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查、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3153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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