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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罪认罪认罚案件适用)(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蠡检公诉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21984********,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住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胡同**单元**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9月20日被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3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2018年3月30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本案由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9日14时许,保定市清苑区赵某某与蠡县**村刘某某因琐事在**庙会东侧发生争执,后赵某某用铁锨柄对刘某某身体进行殴打,经法医鉴定刘某某损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导致一人重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蠡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景瑜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押于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作案工具铁锨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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