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密检一部刑诉〔2020〕34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5198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户籍地为高密市**镇**村,现住址为高密市**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2月18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4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3日被高密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高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2日退回高密市公安局补充侦查,7月2日退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7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高密市**花园小区其情人刘某某家中,因刘某某拒绝解开自己的手机密码锁,被告人赵某某殴打刘某某头面部,致其左耳耳膜穿孔。经鉴定,刘某某耳部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被告人赵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慧敏
2020年7月3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居住地;
2、移送全部证据和案件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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