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锡检公诉刑诉〔2019〕17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51996********,汉族,高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化德县,现住锡市**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13日,被锡林浩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锡林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5日凌晨3时许,王某某酒后在**串店斜对面因琐事和李某某的男朋友任某某发生争执后相互厮打,王某某的朋友刘某某在拉架过程中被李某某的朋友赵某某用地砖将左脸打伤。2018年3月7日经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鉴定意见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被取保候审人义务告知书、释放通知书、提请批准逮捕书、移送起诉告知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人员基础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拘留家属通知书、送达回证、行政拘留执行回执、违法嫌疑人包某某、任某某、王某某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缴款书、调取证据通知书、现场监控录像说明、作案工作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人任某某的证言,证人包某某的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人冯某某的证言,证人牛某某的证言,证人田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锡)公(司)鉴(伤)字【2018】第15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刘某某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超市监控视频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晓爽
2019年5月24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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