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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41985*******,汉族,本科毕业,郑州市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5月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20年5月20日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小区**号楼**单元**层楼梯间,因琐事与被害人郭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厮打。期间,赵某某与郭某某扭打在一起,造成郭某某背对楼梯仰面摔下楼梯,致使郭某某右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右侧颞顶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顶骨骨折,右侧第5、6、7、8肋骨不全骨折,左侧第6、7、8、9肋骨不全骨折,腰3左侧横突骨折。经鉴定,郭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胸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腰部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5月7日,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号院**号楼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后,赵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报案材料、到案经过;

(2)被害人伤情照片;

(3)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情况说明;

(4)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出具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说明;

(5)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查询;

(6)年龄证明;

2.证人赵某智、张某某、周某某、赵某军、郑某某、郭某某证言;

3.被告人赵某某供述;

4. 郑州市公安局商城路分局物证鉴定室(郑)公(商刑)鉴(伤检)字[2020]13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一处重伤,两处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四年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长城

                                         兰  岚

二○二年七月八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计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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