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播检公诉刑诉〔2020〕1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21997********,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桐梓县,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街道**社区**街**栋**单元**室。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刑事拘留,经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遵义市播州区**街道**小区**栋**室家中,与前女朋友李某某聊天过程中得知李某某现在与被害人陈某某是男女朋友关系,赵某某便要求李某某电话告知陈某某与其分手,赵某某与陈某某因此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其后,被告人赵某某携菜刀到遵义市播州区龙坑街道保利小区一街区20栋1-8号门面陈记竹签烤肉店内将陈某某砍伤。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陈某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罗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陈某某陈述、被告人赵某某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绍南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公安侦查卷贰册、光碟壹张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