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尔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科检六部刑诉〔2020〕7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1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均系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村民。
2019年4月13日19时许,在通辽市科尔沁区**镇**村被告人赵某某家中,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刘某甲因琐事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甲打伤,致其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诊断书及住院病例、伤情照片、抓获经过等材料;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徐某某、刘某乙、李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赵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丽娟
检察员:金春光
2020年7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通辽市公安局科尔沁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起诉书十三份、量刑建议一份、证据目录二份、光盘一张;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一式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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