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一部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福清市**镇**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6时52分许,被害人薛某某驾驶闽******小车途经福清市龙田镇龙锦路兴业银行路段,因行车避让问题与摩的司机即被告人赵某某发生争吵,数分钟后,被害人薛某某返回车内,被告人赵某某坐在摩托车上候客。16时56分许,被害人薛某某下车用拳头殴打被告人赵某某面部一拳,后打开小车后备箱,被告人赵某某认为薛某某要拿工具打架,便从其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上拿出一把铁锤朝薛某某挥过去,未打中;被告人赵某某便扔掉铁锤,用拳头殴打被害人薛某某头、面部,随后双方扭打在一起,致薛某某面部受伤。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外伤致被害人薛某某左侧上颌窦前壁骨折,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2020年5月13日,被告人赵某某在福清市**镇**路**路段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到案经过、病历材料复印件、CT检查报告单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薛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
5.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玲玲
2020年6月29日
附注: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福清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4页;
3.量刑建议书6份;
4.证人名单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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