睢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睢检一部刑诉〔2020〕272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71********,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睢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6月4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 16日经睢县检察院批准,2020年6月17日被睢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0时许, 被告人赵某某和同村村民刘某甲因为宅基地出路问题发生争吵,引起对骂并发生厮打,造成刘某甲受伤。经睢县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室鉴定,刘某甲的肋骨骨折,轻伤一级;刘某甲的面部和体表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的丈夫邵某甲和被害人刘某甲的儿子邵某乙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报告人赵某某的户籍证明,前科查询证明;(2)调解协议书;
2.证人刘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睢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林峰
2020年8月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睢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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