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康检院公诉刑诉〔2017〕1号
被告人赵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汉族,生于1991年**月**日,身份证号:6226251991********,甘肃省康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康县**镇**村**社,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8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5日17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其邻居赵某甲家修建住房过程中,从房屋上掉下的砖块和钢筋差点打在路过的其弟赵某乙身上为由,同家人陈某某、罗某某、赵某乙、张某某、赵某丙到赵某甲哥哥赵某丁家,与赵某丁及家人刘某某、谢某某等人发生争执,相互辱骂,在村干部及民警的劝阻下,双方各自做罢回家。尔后,赵某某从家中外出买烟途径赵某丁家,听见刘某某及其家人正在骂自己家人,便进屋与刘某某及其家人发生争执,与刘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相互撕扯至房屋外巷道内,被闻讯赶来的赵某某家人拉开,赵某某家人再次与赵某丁家人发生争执,互相辱骂。赵某某奔跑过去打赵某丁,谢某某上前拉赵某某,赵某某一脚踢在谢某某腹部,谢某某与身后的罗某某一同倒在地上。随后救护车将刘某某、谢某某送到康县第一人民医院,刘某某受伤住院治疗,谢某某感到身体不适,做腹部B超检查显示,谢某某腹部胎儿无原始心管搏动,当晚转至汉中3201医院,经诊断为胚胎停止发育,住院治疗后做了清宫手术。经甘肃省康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谢某某外伤性难免流产属轻伤二级,刘某木头部外伤后伴有神经症状,属轻微伤。陇南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谢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处理邻里纠纷不当,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蓓
2017年1月12日
附:
1. 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侦查卷一册;
3. 量刑建议书2份;
4.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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