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0102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村**街**号**室。2019年8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并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兰州市城关区**庄**号电梯间,因感情纠纷与上门闹事的被害人王某甲发生厮打,致王某甲骶椎S5椎体骨折。经兰州市城关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甲伤情评定为轻伤二级,赵某某伤情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证人龚某某、王某乙的证言;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凤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刑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间处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鸣姬
书记员:荆瑗瑗
2019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居住处候审;
2、案卷3册,起诉书8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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