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202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2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村**楼**号,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镇**村**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6月11日,本院决定对赵某某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路**小区**栋一麻将馆打麻将,其间因出“老千”与被害人隋某某发生争执,后赵某某扯住隋某某脖子,用拳头打对方,双方扭扯,赵某某又拿起一张塑料凳子砸向隋某某,隋某某用右手挡开(致右手受伤),也向赵某某扔过去一张凳子。后麻将店老板将二人劝开,进行了调解。12月17日,隋某某经到医院检查,其右手第2掌骨骨折,立即报警。18日凌晨,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鉴定,隋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赵某某已部分赔偿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色塑料凳一张(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检查笔录、抓获经过、赵某某身份信息及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隋某某放射科DX报告单、协议书、谅解书;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被害人隋某某的陈述;5.证人徐某某、陈某某、苏某某、镇某某的证言;6.鉴定意见;7.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相关辨认。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静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暂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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