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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裕检公诉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31982********,汉族,本科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正定镇**村**巷*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罗某甲系夫妻关系,存在家庭纠纷。2019年9月25日晚,罗某甲发现被告人赵某某与刘某某在石家庄市裕华区东环公园,为收集赵某某出轨证据并防止被其殴打,罗某甲让弟弟罗某乙找人来“壮壮胆”,罗某乙与蔡某某、被害人郑某某等六人到达东环公园。2019年9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刘某某从公园出来回到赵某某车上,罗某乙与蔡某某让赵某某下车,赵某某未下车,同时刘某某下车去位同警务站,行进过程中与罗某甲发生厮打。被告人赵某某将车开至位同警务站附近,持刀下车冲向被害人郑某某等人乱砍乱刺,郑某某在逃跑时摔倒,赵某某追上将郑某某腹部捅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春燕

2020年2月2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3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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