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公刑诉〔2019〕7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209261975********,汉族,小学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镇**村**组**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村苏中建设集团工地。被告人赵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7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3日22时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村**宿舍,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吕某乙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进而产生打斗,被告人赵某某使用暴力致使吕某乙左上第一、第二牙冠折。经石家庄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吕某乙之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赵某某供述,被害人吕某乙陈述,证人吕某甲、徐某某、杨某某、黄某某、高某某证言,鉴定意见,情况说明,事件处理协议,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阎红艳
2019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行唐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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