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20〕1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晚,被告人赵某某在**镇**村郝某某的租住处,与郝某某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厮打起来,郝某某被赵某某打伤,经司法鉴定郝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告人主动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郝某某陈述、证人寇某昌、赵某1等人的证言、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洪俊
(院印)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泊头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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