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公诉刑诉〔2019〕24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住无极县**镇**村**巷**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9日,因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在取保候审期间因两次传唤不到案,无极县公安局对其上网追逃,后被抓获归案,2019年3月7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再次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4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再次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住井陉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2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住井陉县**乡**村**路**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2019年4月12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0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无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2日2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个人婚姻问题伙同刘某某、何某某来到无极县北苏镇东庄村村东其公公朱某某的养羊场,赵某某将其公公从养羊场的北屋内叫到院内后,刘某某、何某某跳进该养羊场内将朱某某打伤。后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一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结论、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刘某某、何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倩
2019年9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无极县北苏镇史村;被告人刘某某、何某某取保候审于河北省井陉县南陉乡北陉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刘某某、何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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