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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293号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长毛),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四川省长宁县,户籍地四川省长宁县**镇**村**组**号。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陈某某、吴某某等人在广州市黄埔区沧联牛皮塘塘中**街**号**快餐店喝酒,期间被告人赵某某与陈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陈某某先用手掐赵某某后颈一下,随后赵某某用右手打了陈某某左下颌一拳头致其头部后脑勺着地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赵某某接到公安人员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 4.勘验检查材料;5.鉴定材料;6.视听资料;7.户籍和前科等材料;8.刑案受、立案表、破案报告及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德清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黄埔区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共3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表》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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