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4日9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因与被害人吉某某存在经济纠纷意图报复,遂购买水果刀1把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街**路**号**公司档口内,持刀捅伤被害人腹部。经鉴定,被害人吉某某损伤符合锐器作用形成,造成降结肠破裂并手术治疗,属重伤二级。后被告人赵某某将被害人送医后在医院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施志刚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8748****。
2.卷宗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及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起获的作案工具水果刀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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