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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1241号

被告人赵某某(自报),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9197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系**镇**工业园管理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西充县,住**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4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唐某某均系东莞市****工业园的员工。2019年11月30日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唐某某在本市******工业园保安室内,因充电器问题,二人发生争执继而打斗,期间赵用拳头殴打唐的脸部,致唐上唇三颗牙齿脱落。经唐某某报警,公安机关在**工业园附近一路边将赵某某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唐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纯艳

                                2020年413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三张)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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