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8〕45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72********,汉族,文盲,住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乡**村委会**庄**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4月18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8日,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无社会危险性、无逮捕必要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本案由驻马店市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6日下午16点左右,在平舆县**乡**村委**庄,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董某某因菜地的栅栏问题发生纠纷,被告人赵某某把被害人董某某推倒在缸茬上致被害人董某某左手手腕受伤,经鉴定,董某某的损伤达轻伤二级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住院病历,鉴定意见告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伤害案件现场处置登记表,协议书,谅解书,收据,保证书,证明,调查评估审核表,调查评估意见书,警察证;
2证人贾某某、王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董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所受损伤达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文成
郭美丽
2018年8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平舆县**乡**村委会*庄**组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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