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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盂检刑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927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市台前县,住某某某某村。2018年5月3日因伪造身份证件罪被榆林市府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盂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晚2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P****的解放牌半挂拉煤车在阳泉市二景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运煤道排队装煤期间,被害人桑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P****的欧曼牌半挂拉煤车超车插队,被赵某某驾驶的拉煤车挡住过不去,桑某某让赵某某挪车时,赵某某不同意,双方发生争执,后桑某某将赵某某的鼻部打伤出血,赵某某回到自己车上止血,后到桑某某车旁找其理论,双方再次发生争执,在争执推打过程中致桑某某的鼻部受伤.2019年6月6日经盂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桑某某之损伤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与被害人桑某某争执推打过程中,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盂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晓琴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2********。

2.案卷材料、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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