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迎检刑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2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巷**号楼**单元**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4月17日被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1日被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9年10月10日刑满释放。2000年7月7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三个月;2003年1月17日因吸毒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09年9月17日因盗窃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0年7月22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行政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17日9时30分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太原市迎某某**南街菜市场内溜达,待被害人曹某某及其儿媳张某某带着未拴绳的小狗走过其身后时,赵某某主动上前伸手触碰小狗,随后称其手指被该小狗咬伤。并与小狗的主人张某某、曹某某2人发生争执。当张某某抱起小狗要向前走离开现场时,赵某某追着张某某嚷嚷,张某某婆婆曹某某紧随其后,拽住赵某某衣服不愿让其追儿媳张某某。赵某某转身将拽住其衣服的被害人曹某某推倒在地,致曹某某右胳膊受伤,自身不能从地上起来。张某某见状立即报警和拨打 120急救。经鉴定,被害人曹某某右侧尺桡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迎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全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