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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9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街**园**街**巷**号**,住户籍**,无业。2020年6月10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某太原市小店区**街**火锅店旁边巷子内因交通事故发生争吵,继而发生肢体冲突。赵某某将手中的不锈钢材质的水杯砸向王某某,致使王某某鼻部受伤。经鉴定,王某某外伤致双侧鼻骨多发骨折,鼻中隔骨折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7.5万元,王某某赵某某的伤害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九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鹏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034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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