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山检一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226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镇**村**社,住山丹县**镇**村**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山丹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对受害人陈某某怀恨在心,预谋报复。2020年5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以一起外出打工为由,用电话将陈某某约至山丹县清泉镇金龙小区门口,其驾驶电动三轮车将陈某某拉至山丹县清泉镇南湖村五社机井房附近,用木棒、拳头将陈某某殴打致伤。经甘肃省山丹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损伤程度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住院病历;2.证人证言:证人辛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丹县人民法院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3份、自愿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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