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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19〕2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暂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村**号,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镇***村*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同年9月2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11月21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0日23时许,在本市槐荫区***村**号租住的房间内,被告人赵某某因为手机与顾某某发生争执并扭打,房东王某某到房间内劝阻与赵某某发生肢体冲突,被告人赵某某将酒瓶子摔碎后将王某某的左侧面部及胸部扎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侧面部腮腺总导管完全断裂,构成轻伤一级,面部软组织创伤,构成轻伤二级。

2019年9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经公安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雷

检察员:王芳

2019年12月4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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