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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39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37年****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37********,汉族,文盲,农民,群众,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敬老中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郭德虎原均系兰陵县长城镇敬老院院民。

2019年12月4日11时许,因被害人郭某某辱骂吐痰之人,与恰好路过的赵某某发生口角,郭某某用拳头殴打赵某某并将赵某某打倒在地。12时30分许,因心存气愤,被告人赵某某提前备好剪刀并坐在敬老院一楼大厅门西侧对郭某某进行辱骂,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并相互殴打,期间赵某某用剪刀捅刺郭某某左眼致郭某某左眼及左手受伤。经鉴定,郭某某的左眼损伤构成重伤二级、左手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倪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一处重伤、一处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佳慧

检察官助理:赵涵

2020年6月10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侦查卷二册;

3.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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