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19〕785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3********,汉族,文盲,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村委**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临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6日下午,在临泉县鲖城镇谷营村委会小鬼张庄南地,村民张某乙与同村村民赵某某因栽种红芋发生争吵并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赵某某用手将张某乙推倒在地,后用膝盖跪在张某乙胸部上对张某乙进行殴打,造成张某乙左侧第3肋骨骨折,右侧第5、6、7肋骨骨折。经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乙身体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病历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韩某某、张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临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忠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阜阳市看守所。
2.案卷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补充材料26页、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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