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19年12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7日,被告人赵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矛盾后争吵,后被告人赵某某持铁锨殴打被害人刘某某,导致刘某某受伤。2019年10月1日,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侧7-11肋骨骨折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2019年12月19日,经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物证鉴定所补充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右侧血气胸伴右侧肺萎陷30%以上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刘某某腰1右侧横突骨折、右肩胛关节盂骨折及右肩关节脱位的损伤程度分别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赵某某后被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其罪行。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某的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刘某某陈述;
2.证人张某某、高某某等人证言;
3.证据保全清单、谅解书等书证;
4.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文证鉴定意见书等;
5.被告人赵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持械伤害他人,可酌定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得到其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如符合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燕辉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在天津市武清区**镇**村**区**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随卷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取保候审决定书》1份、《社会调查委托函》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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