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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19〕20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有限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黑河市,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镇**村**组**号,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18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本市门头沟区滨河路中国移动营业厅停车场内,因工作安排问题与被害人陈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赵某某持菜刀将被害人陈某某砍伤,造成被害人陈某某全身多处皮裂伤,颅骨骨折、左肱骨外髁骨折并累及关节面。经鉴定,被害人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9月4日18时50分许被民警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2.书证:受案登记表、调取证据清单、病历材料等;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 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执法录像;9.其他证明材料:户籍材料、到案经过、治安调解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未赔偿等量刑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六个月以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项  萌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门头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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