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兰州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新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住兰州新区**镇**村出租屋,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兰州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州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晚20时许,在兰州新区**镇**集团**饭店门口,被告人赵某某与高某某因经济纠纷发生口角,双方发生撕扯,高某某丈夫狄某某赶来将双方拉开,随后赵某某用拳头殴打高某某、狄某某,致二人受伤。经鉴定,狄某某左侧鼻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与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狄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2万元,已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谅解。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州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青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兰州新区**镇**村出租屋,联系电话:1778965****。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