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58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21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平定县,住山西省平定县**乡**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7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4日0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贺某某、宋某某在昭阳区**门口对被害人杨某某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杨某某背部被赵某某用刀杀伤,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人身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杨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获得杨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杜远航
2020年8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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