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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30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威某某,住威某某**乡**村**组**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对其作出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于2020年1月10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20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邹某某、陈某甲、张某某在威某某**乡**村**村民小组陈某乙家中打麻将娱乐时,因被告人赵某某将自己的部分牌翻开摆在桌上,邹某某便与其发生争吵,于是,被告人赵某某随手在陈某乙家中提一把木凳子砸向邹某某头部,致邹某某头部、脸部受伤。经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邹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木椅子一把;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敏

2020年2月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威某某**乡**村**组**号**号,联系电话1787413****。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起诉书副本8份,量刑建议书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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