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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诉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民身份证号码130535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职员,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北省******小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7月30日被临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曲某某驾车在平安大街对向行驶时,因会车时开远光灯问题,赵某某在珠江东路水立方洗浴中心门口附近将曲某某拦停。双方下车发生争执,后被害人房某某到场与赵某某发生口角,赵某某用折叠刀将房某某捅伤。经临西县公安局鉴定:房某某胸部损伤系轻伤二级。房某某肠破裂;膈肌破裂系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2.证人证言:证人曲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房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行车记录仪视频;8.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华江

2020年9月28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临西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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