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4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打地坪与邻居刘某某发生矛盾并打架,刘某某的肋骨被赵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燕
代理检察员:张维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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