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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公诉刑诉〔2018〕49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住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6月1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8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7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10日,犯罪嫌疑人赵某某因打地坪与邻居刘某某发生矛盾并打架,刘某某的肋骨被赵某某打伤,经鉴定,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燕

代理检察员:张维

2018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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