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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公诉刑诉〔2020〕64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4196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住高碑店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高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赵某某与其儿媳妇韩某某有家庭矛盾,在2019年9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镇**村家中与韩某某因为琐事发生口角,后赵某某用菜刀将韩某某左胳膊肘处砍伤,经医鉴定韩某某所受损伤属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韩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高碑店市公安局法医学临床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景山

2020年3月4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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