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16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村**组**号,现住城阳区**街道**区。2019年10月3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2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补充侦查,青岛市公安局城阳分局于2020年3月2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0日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城阳区**街道**路家和饺子馆店内因与被害人赵某甲结账产生争执并将赵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赵某甲所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行艳涛
2020年4月20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城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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