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赵平,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清镇市流长苗族乡马郎村马鞍山组,住贵州省清镇市**路**房。因犯强奸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10月18日被清镇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于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因阻碍民警执行职务于2018年9月15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13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清镇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清镇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平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赵平与被害人马某某等人在清镇市天水花园喝酒吃完宵夜后步行往清镇市三中门口方向走准备回住处,途中赵平与马某某发生口角纠纷,赵平用拳头殴打马某某头部一拳,被在场人员拉开后,赵平又用拳头殴打马某某头部一拳,后离开现场。2020年10月15日,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颅脑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等程序性文书、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罗后美、赵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平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讯问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平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平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赵平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赵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晓芳
检察官助理:徐新星
2021年1月22日
附:
1.被告人赵平现羁押于清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4张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