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22628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甘肃省礼县**乡**村**组**号。2019年12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月17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9日早上,被告人赵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沙泘沱村正街被害人马某某家中,因二人感情纠纷一事发生冲突,赵某某持刀捅伤马某某和刘某某后逃跑。经法医鉴定,马某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十级。2019年12月25日,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诊断证明、说明等;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
5、辨认、指认笔录及照片;
6、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赵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四年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将被告人赵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20年4月15日
附: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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