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坊检一部刑诉〔2020〕258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02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铁力市**镇**组,现住址:潍坊市坊子区**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9月9日被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坊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0日21时30分许,在潍坊市坊**街办九龙湾小区东门前,因打车纠纷,刘某乙与赵某某的妻子王某某等发生争执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赵某某用拳脚将被害人刘某乙的胸部等处打伤,致其胸部右侧第5、6肋骨骨折。2019年4月12日,经坊子分局法医鉴定,刘某乙的伤情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和解协议、谅解书、收到条、办案说明、电子档案查询、信息查询;2.证人李某某、刘某甲、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薛元梅
2020年10月1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随案移送全部案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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