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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207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8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2月5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23时许,被害人杨某某与何某某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富地岗篮球场附近碰到被告人赵某某,因何某某与赵某某之前存在矛盾,二人发生争执。杨某某、何某某与赵某某打在一起,之后,赵某某跑离现场到附近一小店内买了把菜刀,在坪地街道**网咖门前追上杨某某与何某某,并用菜刀将杨某某与何某某砍伤。

经鉴定,杨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何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庞莉霞

(院印)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量刑建议书》五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菜刀一把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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