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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赵某某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19〕1263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2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区,住本市**********。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于2019年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6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9日、2019年7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赵某某系“饿了吗”外卖平台配送员。2018年11月19日11时许,被告人赵某某接到订单,赶到本市罗湖区清水河被害人林某某所经营的名为“饥饿先生”快餐店的店里准备取货送餐。因被害人林某某无法及时提供快餐,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林某某发生口角,继而发生扭打;打斗过程中被告人赵某某用拳头击打林某某胸部。后双方被旁边人员劝开。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左侧第4-6前肋骨折,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二级;被告人赵某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微伤。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伤痕等;2.书证:被害人林某某病历等、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赵某某详细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某、李某某、杨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鉴定文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建中

2019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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