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沁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焦作市沁阳市,住沁阳市**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沁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日被沁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沁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0日晚上,在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村,被告人赵某某和被害人刘某某酒后因琐事发生口角后引发打架,被告人赵某某将刘某某打伤。经鉴定, 被害人刘某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4月1日,被告人赵某某到沁阳市公安局山王庄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证明、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沁阳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段淑建
助理检察员:张 帆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沁阳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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