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黄检一部刑诉〔2020〕113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32000********,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住河北省沧州市黄骅市**镇**村**号,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黄骅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23日被黄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赵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3日23时许,在**镇**村**烧烤店内,受害人韩某甲与被告人赵某某因喝酒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撕打,韩某甲脸部被赵某某用啤酒瓶子打伤,经黄骅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韩某甲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到案后积极赔偿韩某甲各项医疗费用并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公诉申请书、谅解书、黄骅市公安局社会调查委托函、适用非监禁刑审前社会调查表、调查评估意见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系自首)、户籍信息;2.证人韩某乙、杨某某、皮某某、于某某、高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受害人韩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辉
张敏捷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住河北省黄骅市**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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