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清县院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5195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镇**村人,住本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永清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16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村自己家院前和李某某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双方互相殴打,殴打过程中赵某某致李某某右手受伤。在赵某某与李某某打架的过程中,王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赵某某知道有人报警后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经鉴定李某某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鉴定意见:廊爱司鉴定中心【2020】伤鉴字第184号鉴定书
4.视听资料: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雅娟
2020年10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赵某某在家中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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