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检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506198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住**路**楼*单元*室,2020年4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乐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6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下午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与纪某某和在乐某某毛庄镇南坨村煤改气工程队租的房屋内因琐事发生冲突,赵某某用菜刀将纪某某和鼻部砍伤,经乐某某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纪某某和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受案登记表、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轻伤害和解书等书证;2、有关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桂英
2020年7月15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赵某某被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路**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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