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61983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乡**村**组,农民。2019年4月2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正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9月29日,我院决定继续对其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正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正宁县三嘉乡东庄村于西组村民冯某甲怀疑其堂兄冯某乙与妻子赵某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微信中发生争吵。2018年8月26日18时许,冯某乙在东庄村于西组广场闲坐时,发现冯某甲也来广场边喊儿子回家,便持铁锹上前找冯某甲理论,二人随即争吵,冯某乙便持铁锹直接朝冯某甲头部抡打,冯某甲趁势一躲,铁锹打在地面,木把拦腰折断,带铁锹头的一端跌落在路面上,剩余半截木棍,双方一手各执一端,并相互用另一只手捅打对方,这时冯某甲、冯某乙侄子冯某丙上前劝架,双方无人听劝,且互打过程中意外致伤冯某丙,冯某丙随即在一旁擦拭自己面部血迹。这时,冯某甲妻子赵某某手持一把头来到打架现场,冯某甲和冯某乙还各持木棍一端厮打,赵某某上前就用头在冯某乙左脚踝、左膝盖处乱砸,致冯某乙跌倒在地,冯某甲也顺势倒在地上,冯某甲趁势起身夺过木棍,并用木棍在冯某乙头部击打数下,冯某乙用手护头时,冯某甲又用木棍击打冯某乙腰部,冯某乙用手护腰部时,又击打腿部,护腿部又击打头部。同时赵某某手持头在冯某乙背部击打。当日22时,冯某乙入住正宁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为创伤性颅脑损伤(脑震荡、头皮血肿并挫裂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右胸、腰背部、四肢、上腹部)、左侧外踝不全性骨折、左侧半月板损伤等伤情;次日,冯某甲入住正宁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为脑外伤神经症性反应、鼻部皮肤裂伤、鼻骨骨折、腰部软组织损伤等伤情。2018年12月18日,冯某甲的损伤程度经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2019年1月9日,冯某乙的损伤程度经正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䦆头;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住院病历、到案经过等;
3.证人冯某甲、冯某丙、冯某丁、冯戊等人证言;
4.被害人冯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赵某某持械致他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正宁县人民法院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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